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本院於97年12月31日所為之97年度聲字第1238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正本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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