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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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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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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
├────────┼────────┼────────┼────────┤
│ 犯 罪 日 期 │96.05.14 │96.05.14 │96.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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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10號 │偵字第1910號 │字第44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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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676 │96年度訴字第676 │97年度上訴字第46│
│ │ │號 │號 │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6.10.05 │96.10.05 │97.1.29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676 │96年度訴字第676 │97年度上訴字第46│
│ │ │號 │號 │1號 │
│判 決├────┼────────┼────────┼────────┤
│ │判 決│96.10.29 │96.10.29 │97.01.14 │
│ │確定日期│ │ │ │
├───┴────┼────────┼────────┼────────┤
│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備 註│字第2693號 │字第2693號 │字第6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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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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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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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6.08.26 │96.08.24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989號 │偵字第298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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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7號│97年度訴字第1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7.01.23 │97.0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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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7號│97年度訴字第17號│ │
│判 決├────┼────────┼────────┼────────┤
│ │判 決│97.02.25 │97.02.25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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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備 註│字第649號 │字第64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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