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執│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行完畢) │
├──────────┼────────────┼────────────┤
│ 犯 罪 日 期 │96.8.16 │96.9.13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6391號 │2276號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簡字第7302號 │96年度易字第724號 │
│ │ │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11.22 │96.12.21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簡字第7302號 │96年度易字第724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12.24 │97.1.14 │
│ │ 日 期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7 │
│ │153號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