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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7年3月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43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97年11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民國97年9月24日,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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