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已│ 有期徒刑2月,已│有期徒刑2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1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04.23 │96.04.24 │96.07.30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6年度 │ 基隆地檢96年度 │基隆地檢9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3491號 │ 偵字第3491號 │偵字第349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600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6.10.30 │96.10.30 │96.10.30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600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96.11.26 │ 96.11.26 │96.11.26 │
├───┴────┼────────┼────────┼────────┤
│ │ 基隆地檢96年執 │ 基隆地檢96年執 │基隆地檢96年執 │
│備 註│ 字第2737號 │ 字第2737號 │字第2737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08.28 │96.08.29 │96.08.29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6年度 │ 基隆地檢96年度 │基隆地檢9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3491號 │ 偵字第3491號 │偵字第349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600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6.10.30 │96.10.30 │96.10.30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600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96.11.26 │ 96.11.26 │96.11.26 │
├───┴────┼────────┼────────┼────────┤
│ │ 基隆地檢96年執 │ 基隆地檢96年執 │基隆地檢96年執 │
│備 註│ 字第2737號 │ 字第2737號 │字第2737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月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08.29 │96.08.28 │96.07.27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6年度 │ 基隆地檢96年度 │基隆地檢9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3491號 │ 偵字第2231號 │偵字第4917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809 │96年度易字第814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6.10.30 │96.11.23 │97.01.3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00 │96年度易字第809 │96年度易字第814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96.11.26 │ 96.12.24 │97.03.03 │
├───┴────┼────────┼────────┼────────┤
│ │ 基隆地檢96年執 │ 基隆地檢97年執 │基隆地檢97年執字│
│備 註│ 字第2737號 │ 字第193號 │第752號 │
└────────┴────────┴────────┴────────┘
┌────────┬────────┬────────┬────────┐
│ 編 號 │ 10 │ 11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6.07.15 │96.08.13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7年度 │ 基隆地檢9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25號 │ 偵字第25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基簡字第 │ │
│ │ │122 號 │122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7.01.31 │97.01.31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基簡字第 │97年度基簡字第 │ │
│ │ │122 號 │122 號 │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97.03.03 │ 97.03.03 │ │
├───┴────┼────────┼────────┼────────┤
│ │ 基隆地檢97年執 │ 基隆地檢97年執 │ │
│備 註│ 字第779號 │ 字第779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