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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載。
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5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為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 年6 月有期徒刑之案件,合於減刑條件。
又其所犯附表編號5 之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且經確定在案,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得減刑。
二、按依本條例有應減刑之罪與不應減刑之罪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本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是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5與附表編號1 、2 、3 、4 等罪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93.08.07至93.11.01│93.08.07至93.11.02│93.09.19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
│關年度案號 │字第2190號 │字第2190號 │第4134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院(聲請書誤│
│事實│ │ │ │載為台灣高等法院)│
│審 ├────┼─────────┼─────────┼─────────┤
│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846號 │93年度訴字第846號 │94年度訴字第513 號│
│ │ │ │ │(聲請書誤載為95年│
│ │ │ │ │度上訴字第2714號)│
│ ├────┼─────────┼─────────┼─────────┤
│ │判決日期│94.03.31 │94.03.31 │95.06.19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846號 │93年度訴字第846號 │94年度訴字第513號 │
│ ├────┼─────────┼─────────┼─────────┤
│ │判 決│94.05.09 │94.05.09 │95.08.30 │
│ │確定日期│ │ │撤回上訴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第10條第1項 │10 條第2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 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
│ │第1114號 │第1114號 │第2235號 │
│ │(96執更85號) │(96執更85號) │(96執更85號) │
└───────┴─────────┴─────────┴─────────┘
┌───────┬─────────┬─────────┬───────┐
│編號 │4 │5 │ │
├───────┼─────────┼─────────┼───────┤
│罪名 │竊盜 │強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
├───────┼─────────┼─────────┼───────┤
│犯罪日期 │93.09.26 │93.09.19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 │
│關年度案號 │第4134號 │第4134號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聲請書誤│台灣高等法院 │ │
│事實│ │載為臺灣高等法院)│ │ │
│審 ├────┼─────────┼─────────┼───────┤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51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714│ │
│ │ │(聲請書誤載為95年│號 │ │
│ │ │度上訴字第2714號)│ │ │
│ ├────┼─────────┼─────────┼───────┤
│ │判決日期│95.06.19 │95.09.13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最高法院 │ │
│判決├────┼─────────┼─────────┼───────┤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513號 │95年度台上字第7233│ │
│ │ │ │號 │ │
│ ├────┼─────────┼─────────┼───────┤
│ │判 決│95.08.30 │95.12.28 │ │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 │
│ │第2235號 │第170號 │ │
│ │(96執更85號) │(96執更8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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