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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之1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罪所處之刑,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6日以96年度易字第192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有期徒刑,該判決並於同年7月30 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 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底某日 │95年度12月底某日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6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署96年偵緝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69號 │269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7.6 │96.7.6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7.30 │96.7.30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700號 │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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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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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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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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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底某日 │95年度12月底某日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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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6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署96年偵緝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69號 │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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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7.6 │9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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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7.30 │96.7.30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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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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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於 96 年罪犯 │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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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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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700號 │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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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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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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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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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底某日 │95年度12月底某日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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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6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署96年偵緝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69號 │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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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7.6 │9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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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7.30 │96.7.30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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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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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於 96 年罪犯 │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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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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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700號 │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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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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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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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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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底某日 │96年1月初某日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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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6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署96年偵緝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69號 │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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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7.6 │9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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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7.30 │96.7.30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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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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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於 96 年罪犯 │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700號 │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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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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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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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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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初某日 │96年月初某日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6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署96年偵緝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69號 │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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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96年度易字第192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7.6 │96.7.6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96年度易字第347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7.30 │96.7.30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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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於 96 年罪犯 │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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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700號 │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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