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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四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
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三罪減刑後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四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三罪,曾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四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瀞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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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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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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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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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3.4月中旬起至 │93.5月間起至 │94.03.10 │
│ 年 月 日 │94.03.9止 │94.03.8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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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3年度 │ 基隆地檢93年度 │士林地檢93年度速│
│ 年 度 案 號 │ 毒偵字第2027號 │ 毒偵字第2027號 │偵字第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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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 隆 地 院 │ 基 隆 地 院 │ 士 林 地 院 │
│ ├────┼────────┼────────┼────────┤
│最 後│案 號│93年度訴字第23號│93年度訴字第23號│94年度士簡字第 │
│ │ │ │ │315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4.05.25 │94.05.25 │94.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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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 隆 地 院 │ 基 隆 地 院 │士 林 地 院 │
│ ├────┼────────┼────────┼────────┤
│確 定│案 號│93年度訴字第23號│93年度訴字第23號│94年度士簡字第 │
│ │ │ │ │315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94.06.20 │94.06.20 │94.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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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320條第1項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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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於96年罪犯 │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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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如│
│ │如易科罰金,以(│伍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
│ │銀元)叁佰元折算│,以(銀元)叁佰│元)叁佰元折算壹│
│ │壹日 │元折算壹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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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隆地檢95年執 │基隆地檢95年執 │基隆地檢95年執 │
│備 註│ 更字第7號 │更字第7號 │更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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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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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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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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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4.09.08 │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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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94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 毒偵字第245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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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 隆 地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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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4年度訴字第936 │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4.11.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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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 隆 地 院 │ │ │
│ ├────┼────────┼────────┼────────┤
│確 定│案 號│94年度訴字第936 │ │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94.12.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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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0條第1項 │ │ │
├────────┼────────┼────────┼────────┤
│ 合於96年罪犯 │是 │ │ │
│ 減 刑 條 例 │ │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銀│ │ │
│ │元)叁佰元折算壹│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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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隆地檢95年執 │ │ │
│備 註│ 字第11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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