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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984、2029、2218、2674、2810、28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玖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併同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及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及5月,後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基簡字第57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士簡字第105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7月部分接續執行至96年10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又其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裁定送強制戒治,至95年3月3日執行期滿。
詎甲○○猶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6次;
另以鋁箔紙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為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附表編號4部分,淨重0.91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⒈被告甲○○於本院通緝到案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97年度毒偵字第2029號卷第6-8頁)、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97年度毒偵字第2218號卷第3-4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97年度毒偵字第2810號卷第6-10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案件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0972303488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檢測照片(97年度毒偵字第1984號卷第5、13、15-18、20、35-36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9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97年度毒偵字第2674號卷第3-5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97年度毒偵字第2873號卷第7-10頁)。
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證明被告前揭經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及被告前揭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等事實。
三、刑之酌科部分: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曾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毒癮,且甫執行完畢後竟又施用毒品,惡性非輕,復有多項毒品前科犯行待執行,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犯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扣案之粉末1包(附表編號4部分,淨重0.91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1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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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罪行為之時、地 │ 查獲時、地 │所犯法條 │宣告之刑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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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5月7日22時許,在基│97年5月8日19時14分│毒品危害防制│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 │隆火車站廁所內,以針筒│許,經警通知採尿送│條例第10條第│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
│ │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驗而查獲。 │1項、第2項 │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品海洛因1次。 │ │ │期徒刑陸月。 │
│ ├───────────┤ │ │ │
│ │97年5月6日上午,在其位│ │ │ │
│ │於基隆市○○區○○街 │ │ │ │
│ │303巷17弄12號4樓住處,│ │ │ │
│ │以鋁箔紙燒烤之方式,施│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1次。 │ │ │ │
├─┼───────────┼─────────┼──────┼────────────┤
│2 │97年7月30日15時許,在 │97年7月30日21時許 │毒品危害防制│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 │基隆市○○路29號附近大│,在基隆市○○街 │條例第10條第│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樓3樓,以針筒注射方式 │114號前,因形跡可 │1項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疑,為警查獲。 │ │ │
│ │1次。 │ │ │ │
├─┼───────────┼─────────┼──────┼────────────┤
│3 │97年8月1日14時許,在基│97年8月1日15時50分│毒品危害防制│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 │隆市○○街114號友人住 │許,在基隆市○○街│條例第10條第│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為警通知採尿送驗│1項 │ │
│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而查獲。 │ │ │
│ │。 │ │ │ │
├─┼───────────┼─────────┼──────┼────────────┤
│ │97年8月6日傍晚,在基隆│97年8月6日23時45分│毒品危害防制│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4 │市○○○路山上某租屋處│許,在基隆市○○街│條例第10條第│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精一街路口,因形│1項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跡可疑,為警查獲,│ │淨重零點玖壹公克、空包裝│
│ │ │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 │重零點貳壹公克),併同無│
│ │ │洛因壹包(淨重零點│ │從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壹│
│ │ │玖壹公克、空包裝重│ │只,均沒收銷燬之。 │
│ │ │零點貳壹公克)。 │ │ │
├─┼───────────┼─────────┼──────┼────────────┤
│ │97年9月2日晚上,在基隆│97年9月3日15時50分│毒品危害防制│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5 │市○○○路山上某租屋處│許,在基隆市中正區│條例第10條第│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義二路128號前,為 │1項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警通知採尿送驗而查│ │ │
│ │ │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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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9月24日上午,在基 │97年9月24日23時45 │毒品危害防制│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
│6 │隆市○○○路山上某租屋│分許,在基隆市義二│條例第10條第│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路195號前,為警通 │1項 │ │
│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知採尿送驗而查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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