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7,訴,1853,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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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500號、第3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7年12 月9日起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三月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3月8日),前述羈押原因(即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仍然存在,爰裁定自98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陳伯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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