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7,訴,1973,200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97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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