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7,訴,395,200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生前住基隆
生前居基隆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942號、第3243號、97年度毒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3月13日死亡,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

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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