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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警、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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