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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53、642號、97年度偵字第1115號),被告甲○○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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