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7,訴,597,20090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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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現寄押臺灣基隆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53、642號、97年度偵字第1115號),本件被告甲○○、乙○○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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