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7,訴,63,2008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170號、第3212號、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經被告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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