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丙○○
丁○○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丁○○、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1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簡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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