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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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