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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丙 ○ ○
乙○○○
陳 麗 蘭
賴 丁 慈
趙 桂 蘭
何 飛 諭
陳 宛 妊
王 淑 卿
王 素 蓮
林 秋 蘭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74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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