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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許瀞心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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