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交重附民,6,200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甲○○
乙○○
丁○○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因98年交易字第8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伯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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