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交附民,57,200910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2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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