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基交簡附民,15,2009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張晏哲
李建祐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基交簡字第1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