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基秩,3,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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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基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701130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拾條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參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97年12月23日晚間11時30分。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18號㈢行為:被移送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㈡卷附照片3張暨扣案之強力膠10條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3只。

三、扣案之強力膠10條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3 只,係被移送人甲○○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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