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基簡,216,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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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諾迪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諾迪貿易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黃千根為『諾迪貿易有限公司』之董事」,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諾迪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核被告諾迪貿易有限公司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爰審酌被告為納稅義務人,為圖小利而逃漏稅捐,所為已妨害國家稅捐核課之正確性,非屬可取,惟被告已補繳稅額及行政罰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附錄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437號
被 告 諾迪貿易股有限公司
設臺南縣佳里鎮○○街136巷8號1樓
代 表 人 甲○○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 罪 事 實
一、黃千根為址設臺南縣佳里鎮○○街136巷8號1樓「諾迪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諾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知諾迪公司確有向美國廠商VETOQUINOL USA INC.進口寵物食品乙批之情形,然為省卻繳納稅款,竟基於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意,於民國96年間,在諾迪公司內,偽造出口商即美國廠商VETOQUINOL USA INC.之統一發票,並將實際成交金額由美金20370.13元變更為美金10032元,另將貨物原產地由美國及加拿大變更為原產地美國,隨即於96年12月27日,將上開統一發票交付予不知情之報關行,代為辦理進口報單事宜而持以行使,藉以使諾迪公司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萬7835元。
嗣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發現諾迪公司所報關使用之統一發票有偽造情形,而查知上情(黃千根涉嫌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另以97年度偵續字第87號為緩起訴處分)。
二、案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函送及本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證人即代表人甲○○、證人即實際負責人黃千根於偵查中之證述。
㈡原出口廠商VETOQUINOL USA INC.所出具之商業發票、經黃千根偽造之商業發票、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97年5月22日總驗一一字第0971001165號函及函附駐洛杉磯辦事處商務組查證結果函文、基隆關稅局97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7年12月26日基普五字第0971037290號函及函附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各乙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亭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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