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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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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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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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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一級) │有期徒刑8月(二級)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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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5.28 │97.8.19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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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415號 │25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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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78號 │97年度訴字第1549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7.9.26 │9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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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78號 │97年度訴字第1549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7.10.20 │97.11.24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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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3373號 │38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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