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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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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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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7.5.10 │97.9.25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521號 │2686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019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294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7.9.23 │97.10.3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019號 │97年度上訴字第4294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7.10.13 │97.10.20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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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3278號 │32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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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7.8.26 │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386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535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7.11.17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535號 │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7.12.8 │ │
│ │ 日 期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 │ │
│ │38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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