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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丙字第4號、97年度執字第2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81 號案號審理,並於民國97 年6月25日判決,於97年7 月1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 、4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 、6 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件: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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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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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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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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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03.07 │97.01.24 │97.04.16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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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49號 │字第1430號 │偵字第10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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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45 │97年度訴字第621 │97年度訴字第781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7.05.16 │97.05.16 │97.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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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45 │97年度訴字第621 │97年度訴字第781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97.06.12 │97.06.12 │97.07.14 │
│ │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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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1925號 │字第1942號 │字第23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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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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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04.16 │97.01.22 │97.01.2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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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92號 │偵字第220號 │偵緝字第2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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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781 │97年度訴字第373 │97年度訴字第373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97.06.25 │ 97.05.21 │ 97.05.2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781 │97年度訴字第373 │97年度訴字第373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97.07.14 │ 97.06.18 │ 97.06.18 │
│ │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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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2388號 │字第2533號 │字第25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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