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聲,232,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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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738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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