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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署立竹東醫院保外就醫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
其中,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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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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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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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
│併定其應執行│ │
│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11月9 日 │ 96年11月9 日 │ 96年11月13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7年度毒偵字第112 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112 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112 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222 號 │ 97年上訴字第2371號 │ 97年度訴字第222 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7年3 月21日 │ 97年7 月24日 │ 97年3 月2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222 號 │ 97年上訴字第2371號 │ 97年度訴字第222 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7年5 月5 日 │ 97年7 月24日 │ 97年5 月5 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5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5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59號│
└──────┴─────────────┴─────────────┴─────────────┘
┌──────┬─────────────┬─────────────┬─────────────┐
│編 號│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 │ │ │
│之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11月10日 │ 97年3 月27日 │ 97年4 月11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7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1316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2354號 │
│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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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1513號 │ 97年度訴字第982 號 │ 97年度訴字第1512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7年10月31日 │ 97年7 月15日 │ 97年11月14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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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1513號 │ 97年度訴字第982 號 │ 97年度訴字第1512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7年11月24日 │ 97年8 月4 日 │ 97年12月4 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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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1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11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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