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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明龍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翊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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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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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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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26日 │96年12月27日 │97年4月1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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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41、571號│第341、571號 │偵字第12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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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2738│97年度訴字第920 │
│ │ │2738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7年7月18日 │97年7月18日 │97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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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2738│97年度訴字第920 │
│判 決│ │2738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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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7年8月5日 │97年8月5日 │97年8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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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2524號 │第2524號 │字第27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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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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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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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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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20日 │97年2月20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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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20號 │字第10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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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67 │97年度訴字第667號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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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4181│ │
│判 決│ │4181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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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7年11月25日 │97年11月2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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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 │ │
│ │字第3873號 │字第38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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