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0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妍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