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訴,56,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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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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