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8,附民,16,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827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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