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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17號4樓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850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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