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9,交附民,8,2010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6號過業務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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