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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基交簡字第九十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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