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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寶圓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寶圓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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