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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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