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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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