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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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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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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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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9日 │98年3月16日上午 │97年12月8日 │
│ │ │10時3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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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739號 │字第8667號 │緝字第1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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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簡字第2655│98年度易字第899 │98年度易字第307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04.14 │ 98.07.27 │ 98.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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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簡字第2655│98年度易字第899 │98年度易字第307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98.08.11 │ 98.08.24 │ 98.10.12 │
│ │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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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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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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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12368號(基 │字第13041號(基 │字第3093號 │
│ │隆地檢98執助523 │隆地檢98執助556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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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8日 │97年12月18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17號等 │字第3517號等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474 │98年度易字第474 │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8.09.23 │ 98.09.23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
│ │ │2686號(不合要件│2686號(不合要件│ │
│ │ │) │) │ │
│判 決├────┼────────┼────────┼────────┤
│ │判 決│ 98.11.20 │ 98.11.20 │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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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備 註│字第3620號 │字第36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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