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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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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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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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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9日 │98年8月12日 │98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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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8年度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664號 │字第22664號 │字第4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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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2279│98年度易字第2279│98年度易字第638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0月26日 │98年10月26日 │9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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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易字第2279│98年度易字第2279│98年度易字第638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8年11月20日 │98年11月20日 │99年1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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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7247號 │字第17247號 │字第442號 │
│ │(與編號2所示之 │(與編號1所示之 │ │
│ │刑,曾定應執行有│刑,曾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6月) │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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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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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7月23日 │97年7月底8月初某│97年8月16日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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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
│ │390號 │390號 │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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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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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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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
│ │(與附表編號5至 │(與附表編號4、6│(與編號4至5、7 │
│ │18所示之刑,曾定│至18所示之刑,曾│至18所示之刑,曾│
│ │應執行有徒刑2 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2年)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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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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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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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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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8月中旬某日 │97年8月27日 │98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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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
│ │390號 │390號 │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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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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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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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
│ │(與編號4至6、8 │(與編號4至7、9 │(與編號4至8、10│
│ │至18所示之刑,曾│至18所示之刑,曾│至18所示之刑,曾│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年) │2年)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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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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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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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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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8月初某日 │98年8月16日 │98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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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
│ │390號 │390號 │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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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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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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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
│ │(與編號4至9、11│(與編號4至10、 │(與編號4至11、 │
│ │至18所示之刑,曾│12至18所示之刑,│13至18所示之刑,│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2年) │刑2年) │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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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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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聲請書│詐欺 │
│ │ │附表誤載為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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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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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17日 │98年8月17日 │98年4月29日(聲 │
│ │ │ │請書附表誤載為4 │
│ │ │ │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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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
│ │390號 │390號 │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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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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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
│ │(與編號4至12、 │(與編號4至13、 │(與編號4至14、 │
│ │14至18所示之刑,│15至18所示之刑,│1至18所示之刑, │
│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曾定應執行有期徒│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2年) │刑2年) │刑2年)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偽造文書(聲請書│詐欺 │詐欺 │
│ │附表誤載為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8月17日 │98年8月17日 │98年8月1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緝字第367、387- │
│ │390號 │390號 │390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橋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98年度訴字第106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99年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字第540號 │
│ │(與編號4至15、 │(與編號4至16、 │(與編號4至17、 │
│ │17至18所示之刑,│18所示之刑,曾定│所示之刑,曾定應│
│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刑2 │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刑2年)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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