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7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確定,並發交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99年3月8日法矯字第099900791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3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77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9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8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