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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等確定,並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及合併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3 月8 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0791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原為99年7 月2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6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 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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