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 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12.08 │98.01.11 │96.08.29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撤│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17號 │偵字第317號 │緩毒偵字第55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98年度訴字第520 │98年度訴字第520 │98年度訴字第708 │
│最 後│案 號│號 │號 │號 │
│ │ │ │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98.06.10 │98.06.10 │98.07.30 │
│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98年度訴字第520 │98年度訴字第520 │98年度訴字第708 │
│確 定│案 號│號 │號 │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 │ │ │
│ │ │98.07.13 │98.07.13 │ 98.09.07 │
│ │確定日期│ │ │ │
├───┴────┼────────┼────────┼────────┤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字第2334號 │字第2334號 │字第2938號 │
└────────┴────────┴────────┴────────┘
┌────────┬────────┐
│ 編 號│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01.04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8年度撤│
│ 年 度 案 號 │緩毒偵字第63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98年度訴字第842 │
│最 後│案 號│號 │
│ │ │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98.09.23 │
│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98年度訴字第842 │
│確 定│案 號│號 │
│ │ │ │
│判 決├────┼────────┤
│ │判 決│ │
│ │ │98.11.02 │
│ │確定日期│ │
├───┴────┼────────┤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3299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