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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5 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8 月確定;
附表編號6 至7 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5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附表編號8 至9 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附表編號10至11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8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刑事判決書共4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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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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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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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28日 │ 97年12月3 日 │ 98年1 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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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28 、 │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28 、 │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28 、 │
│機關年度案號 │ 376 、507 號 │ 376 、507 號 │ 376 、5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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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8年4 月9 日 │ 98年4 月9 日 │ 98年4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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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決├─────┼───────────────┼───────────────┼───────────────┤
│ │確 定日 期│ 98年4 月9 日 │ 98年4 月9 日 │ 98年4 月9 日 │
├─┴─────┼───────────────┼───────────────┼───────────────┤
│ 附 註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46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46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46號 │
│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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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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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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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5 日 │ 98年1 月27日 │ 98年1 月1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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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28 、 │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28 、 │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732 號 │
│ │ 376 、507 號 │ 376 、507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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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98年度訴字第559 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8年4 月9 日 │ 98年4 月9 日 │ 98年6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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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98年度訴字第343 號 │ 98年度訴字第559 號 │
│決├─────┼───────────────┼───────────────┼───────────────┤
│ │確 定日 期│ 98年4 月9 日 │ 98年4 月9 日 │ 98年7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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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46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46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62號 │
│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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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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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
│ │ │ │原聲請書誤載為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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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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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1 月15日 │ 98年3 月24日 │ 98年3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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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732 號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1465、1749│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1465、1749│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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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559 號 │ 98年度易字第272 號 │ 98年度易字第272 號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8年6 月18日 │ 98年6 月18日 │ 98年6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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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559 號 │ 98年度易字第272 號 │ 98年度易字第272 號 │
│決├─────┼───────────────┼───────────────┼───────────────┤
│ │確 定日 期│ 98年7 月20日 │ 98年7 月20日 │ 98年7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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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62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67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67號 │
│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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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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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年3 月20日 │ 98年3 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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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05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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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685 號 │ 98年度訴字第685 號 │ │
│實├─────┼───────────────┼───────────────┼───────────────┤
│審│判 決日 期│ 98年6 月30日 │ 98年6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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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685 號 │ 98年度訴字第685 號 │ │
│決├─────┼───────────────┼───────────────┼───────────────┤
│ │確 定日 期│ 98年8 月3 日 │ 98年8 月3 日 │ │
├─┴─────┼───────────────┼───────────────┼───────────────┤
│ 附 註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526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526號 │ │
│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編號1至數罪併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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