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