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男
義務辯護人 李克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男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尤以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兼以本案客觀上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0年2 月11日),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0年2 月1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