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9,附民,32,2010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09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告訴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9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9 號妨害家庭案件審理在案,惟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爰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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