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易,368,2012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聰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速偵字第76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